关于去撩一个微信从来不该名或者头像的人我总结以下五点:
大家好2020微信网名大全,对于这个说法,不能够完全赞同,不要去撩微信从来不改名字或者头像的人,这个也分男女,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不要去撩是因为感觉这类型的人不好撩,或者不适合自己。那么这类人又是什么类型的人呢?
有人说这类人太直爽,不善于交际,比较死板不懂得风花雪月,也就是不容易撩到手,或者说聊天交友不投机,甚至会尬聊,或者说话不多,回复不了几句。因为感觉头像或者微信名一成不变,比较专一不会滥情,感觉思想比较守旧,这个是这一种说法。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这类人是个事业工作狂,或者生活忙碌,根本没有时间搭理你,也没有时间打理自己的微信圈子,也不愿意发什么微信暴露自己的隐私或者生活秘密。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能一概而论,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就是不换微信名字很少换头像的人,我也喜欢聊天啊,没有感觉有什么不妥,就是工作忙忙里偷闲也要给朋友或者别人回个信息啊,如果是一般有事情发信息,只要不是乱七八糟的东西,不理睬别人也太没礼貌了吧!
我感觉说这种话的人主要是男的居多,因为想泡妞或者聊骚,也可能是空虚寂寞冷才找人聊天啊,所以要找个开放点的健谈的,这样才有话聊才有意思,当然女的也有找男的聊,只要她喜欢的人,这个另当别论,因为不喜欢的男人,就是一个比较风流的人也不会和你聊天,前提是她认识你或者有什么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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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采纳与认定,需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因为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1、主体认定难。
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
2、内容认定难。
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定。
3、真实性认定难。
作为聊天方,可以对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进行删减,从而改变聊天内容的真实性。
实践中,也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法院认定并采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布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并采信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因为真实性不好认定,在实践中认定与不被认定的案例均有。但从证据种类和举证层面来说,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不存在问题。但是鉴于其证据形成的特殊性,在适用和采信聊天记录时,一般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还应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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