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擦截图
方法:机状态下,点击左下角菜单键→设定→动作→向右滑动,绿色代表已开启→手掌滑动以捕捉打钩→设置后,当您想截图时,直接用手的侧
面从右至左(从左至右)划过屏幕以截图。
2、按键截图
方法微商自制聊天截图:同时按住屏幕下方的【home】键和机身右侧上方的【电源】键维持两秒左右。
3、使用手写笔截图。
方法:按住手写笔上的按键并点住屏幕即可截图。
查看截屏图片:功能表-我的文件-所有文件-sdcard0-Pictures-Screensho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微商自制聊天截图。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上述案件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交易的所有过程都在微信上完成,并且原告能够提供相应的微信截图,证据所以才会被采纳。
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第二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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