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说明你很有钱微信红包赌博新玩法!
输了134万,要说你特别有钱,资产上亿的话,也就当玩玩而已,也仅仅是开胃菜。体验感也是马马虎虎了。但是已经违法了。
常言道;十赌九输、十赌九骗。
1、赌博往往是利用赌徒的冒险心理,要是赢了还想继续赢下去,要是输了还想把输的赢回来。是典型的投机心理。
2、利用微信红包作为赌博工具,由于输赢不用现金,支付只是红包,所以感觉上是数字,没太大的概念。不知不觉中输掉134万也属于正常。
3、十赌九骗,苏先生明显是被骗了,这些和他一起玩的,应该是手机里装有抢红包的软件,这类软件可以设置抢红包的金额及抢红包的名次。所以对于局外人来说,庄家想让你赢就赢,想让你输你就输。
4、在群里发图片说抢红包赚了钱的这些人,都是托,你看到的,别人抢红包赚钱,这些也是托,这是一个组织,是产业链。只要你入局,你就是一只被宰的羔羊。
5、抢红包软件可在购物网站上购买,一搜一大把。
劝大家珍爱自己,远离赌博。多看看头条,关注我。
我是:青山留不住
肯定的,,简单点说是潜规则的,,微信公司要不知道,那肯定是假的,,,,简单点就是微信公司开赌场的,抽水的,,虽然薄利但止不住赌博人群太多啊…哎这公司明目张胆的开,政府也不制止……抓有毛用,抓得玩么,,今天抓明天能建千千万万个群,,!主要网上赌博套路太深,啥软件都有,抽水也凶一群傻逼赌徒都以为能赢其实谁都赢不了,群主抽一头微信转钱收一头那些玩套路的在稳吃一部分赌徒,,一天网上赌博的金额起码能蒸发好几十亿流也到国外,,没流出,也是送钱给那些庄家吃喝玩乐,,,能赢钱的也有一两个到那种人也是一段时间而已除非赢了不玩,但不太可能赌博跟毒品差不多,赌过得人就知道……所以呢我觉得微信保证是全国赌资流通排得上号的!你懂的……别赌
谢谢邀请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衣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衣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报警处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其中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在微信抢红包时,如果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没有营利性质,就可视为赠予,不涉及违法;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就涉嫌赌博,其中,群主纠集成员进行红包赌博,就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代包手」从中营利属从犯,群成员抢红包涉赌也属违法行为。 《刑法》相关规定:微信红包的发放者或者领取者以手机终端为平台,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微信博彩的庄家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法律上,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的网络博彩都可能涉嫌犯罪,对于网络博彩的庄家来说,他们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也就是说,这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况下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的“开设赌场”,因而可以以开设赌场罪来定罪量刑处罚。
随着新型赌博形式的出现,法律上所规制的开设赌场的类型也逐渐增多,例如上面提到的通过微信群进行赌博操作的方式,也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最高法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等开设赌场案指导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法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等开设赌场案指导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微信赌博是否构成犯罪以“营利目的”为标准我国刑法也有规定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的条文,但法律明确将赌博罪限定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之下,也就是说,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不认为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但我们如何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呢?
一是通过数额来判断。
都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当地居民的一般认知、参赌人员的经济情况等来判断赌博涉及到的数额是否过高,是否属于日常“怡情”的娱乐活动。
二是通过频率来判断。
通过考虑参与赌博的频率与每次赌博持续的时间等要素,来判断赌博是否属于一般的娱乐活动,而不属于业务性的营利活动。
三是通过参赌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判断。
在一般娱乐性的赌博中,参赌人员往往除了赌博之外还有其他的社会关联,例如亲戚、邻居等等,而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中,参赌人员之间往往是临时凑起来的,或是除了赌博之外无其他社会关联。
当然以上参考因素也仅仅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官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行为外观来判断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总而言之,普通人平常小赌怡情是不能够以刑法赌博罪论处的,参与网上赌博若仅为娱乐,则也不应当构成犯罪。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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