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抢红包赌博这种新型赌博形式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为你一一解析红包扫雷微信群贴吧。
涉赌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该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是否属于“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严格意义上讲,微信群不是网站,但就目前的相关判例看,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中的“赌博网站”进行了扩张解释,将“赌博网站”的外延扩张到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所以在一些案件中,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为什么不是所有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的行为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原因在于创建用于赌博的微信群也可能只是构成聚众赌博。
具体到个案中,创建微信群赌博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聚众赌博),涉及到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的区分,可以查阅邓世运律师的文章《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区别》
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以营利目的”,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认定方法,对于聚众赌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抽头渔利、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对于以赌博为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一般参赌人员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赌博罪的人员,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日常抢红包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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