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博彩的庄家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法律上微信群抢红包赌博,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的网络博彩都可能涉嫌犯罪,对于网络博彩的庄家来说,他们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也就是说,这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况下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的“开设赌场”,因而可以以开设赌场罪来定罪量刑处罚。
随着新型赌博形式的出现,法律上所规制的开设赌场的类型也逐渐增多,例如上面提到的通过微信群进行赌博操作的方式,也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最高法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等开设赌场案指导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法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等开设赌场案指导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微信赌博是否构成犯罪以“营利目的”为标准我国刑法也有规定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的条文,但法律明确将赌博罪限定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之下,也就是说,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不认为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但我们如何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呢?
一是通过数额来判断。
都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当地居民的一般认知、参赌人员的经济情况等来判断赌博涉及到的数额是否过高,是否属于日常“怡情”的娱乐活动。
二是通过频率来判断。
通过考虑参与赌博的频率与每次赌博持续的时间等要素,来判断赌博是否属于一般的娱乐活动,而不属于业务性的营利活动。
三是通过参赌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判断。
在一般娱乐性的赌博中,参赌人员往往除了赌博之外还有其他的社会关联,例如亲戚、邻居等等,而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中,参赌人员之间往往是临时凑起来的,或是除了赌博之外无其他社会关联。
当然以上参考因素也仅仅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官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行为外观来判断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总而言之,普通人平常小赌怡情是不能够以刑法赌博罪论处的,参与网上赌博若仅为娱乐,则也不应当构成犯罪。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邀请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衣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衣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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