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微信发别人照片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同时也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 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并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如果某一个内容或情况虽然为他人个人所有,并不愿被他人知晓,但其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保护的隐私,所有人也不能主张隐私权。
隐私权与知情权往往存在一定冲突,即公民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不能侵犯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在本案中,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忠诚义务,王某的婚外情行为对社会大众而言享有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应享有知情权,因此,张某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用以维权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当然,若张某在其它场所以其它方式取证又当别论了。
例如在小三家中或酒店安装摄像头取得王某与其它女子的亲密性爱视频或照片,手段就涉嫌违法了,如此取得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被采纳。
如今因为出轨而离婚的纠纷越来越多,关于出轨证据的收集,大多是采取偷拍的方式取得。那么偷拍出轨的照片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我国法律如何认定这一行为?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偷拍出轨照片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随着王某生意做大,夫妻间沟通变少,感情越来越淡,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感情进一步恶化。张某向法院请求离婚,提出王某有出轨行为,并出示了一组照片证明。张某称该组照片是某次外出时,王某带其他女子回家被张某撞破,拍照取证所得。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呢?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张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行使的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妻子用钥匙开门在自己的房屋中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这是一种对知情权合理利用的行为,张某搜集证据的手段及程序均合法,并且其在取证后,通过向法庭出示方式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如若张某在取证之后到处宣扬,或为达到某种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则另当别论,应由相关法律规制。
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并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如果某一个内容或情况虽然为他人个人所有,并不愿被他人知晓,但其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保护的隐私,所有人也不能主张隐私权。
隐私权与知情权往往存在一定冲突,即公民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不能侵犯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在本案中,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忠诚义务,王某的婚外情行为对社会大众而言享有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应享有知情权,因此,张某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用以维权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当然,若张某在其它场所以其它方式取证又当别论了。
例如在小三家中或酒店安装摄像头取得王某与其它女子的亲密性爱视频或照片,手段就涉嫌违法了,如此取得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被采纳。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妻子,一来有知情权,二来系在自己家中取证,未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该证据合法有效,法庭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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